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“真心真情”团队——团队理念:崇德尚法,真心真情。 双务合同当事人能以哪些法定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呢?双务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**履行的义务的合同。在这类合同中,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了三种“抗辩权”,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、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。下面就这三种抗辩权做简要说明。 一、同时履行抗辩权 《合同法》*六十六条规定:当事人互负债务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同时履行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据此条文,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两项内容,一是“履行之前”的抗辩,二是“一方履行后”的抗辩。不符合约定时,对方的抗辩。 设定甲、乙两人为买卖合同当事人,两人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合同义务。(一)“履行之前”的抗辩:依照上述条文,**,甲、乙两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,这与俗语“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”同意;其次,在此种合同的履行过程中,如果甲没有履行义务而请求乙履行义务,此时,乙可以拒绝甲的履行请求,相反,甲也可以拒绝乙的履行请求。(二)“一方履行后”的抗辩:如果甲履行交货后,乙发现 货物与此前两人约定的不符,乙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。 此处“拒绝履行”的行为不仅不属于“违约”,而且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,此种抗辩权,合同双方都享有。 二、先履行抗辩权 《合同法》*六十七条规定: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。与“同时履行抗辩权”相同,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两项内容,分别是“履行前”的抗辩和“履行后”的抗辩。 买卖合同的双方,甲乙两人约定甲先交货,乙“货到付款”。如果甲在合同生效后,要求乙先付款,自己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,乙此时可以拒绝付款。如果甲在合同生效后,向乙发货,乙收到货物后,发**物与合同约定不符,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。 此种抗辩权,由合同约定的“后履行”义务一方享有。 三、不安抗辩权 《合同法》*六十八条规定: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 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 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 (三)丧失商业信誉; 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 这一条文规定了“先履行”的债务人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有“中止履行”合同的权利,但须“有确切证据证明”,并且在“没有确切证据”情况下的中止履行,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”。 借上例,甲分批交货,乙“货到后付款”。现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上述其他情形,于是通知乙方,中止履行合同,没有继续交货。如果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现状,中止履行就不算“违约”;否则,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 注意:《合同法》*六十九条规定了双方在中止履行中的权利义务:“中止履行”一方应当“及时通知对方;对方提供适当担保,应当恢复履行;对方在“合理期限内”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如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。 》》》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真心真情团队。 1380 9203 780、1333 2868 430 腾讯2412 3328 90 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。 交通:1、地铁:珠江新城站高德置地出口,APM线妇儿中心站。 2、公交:冼村路中、珠江西路中、珠江西路南、珠江大道西、金穗路等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