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——张律师(电话:138&0920&3780)——**源自专注(合同纠纷)】——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“真心真情”律师团队成立多年,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内敬业**的律师团队。团队由合同、知识产权、刑事、婚姻家庭、劳动领域**律师及以优异成绩通过素有“中国**考”的“地区**资格考试”的实习律师、律师助理组成;团队主要承接办理合同案件,此外还承接知识产权(着作权、商标权、**权)等民事侵权、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、劳动纠纷等案件;团队取名“真心真情”,意在“真心为当事人付出,真情为当事人疾呼”,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团队应尽的职责。 借名购房合同不是我国《合同法》中规定的具体合同。对于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判断,应遵循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的一般规则。依据我国《合同法》,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:(1)买卖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2)买卖双方或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;(3)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;(4)合同违反地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 具体到借名买房合同中来,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或者实际出资人不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购房标准,则借名买房合同无效。比如,不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者,借用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的名义购房,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该合同无效。实际出资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,房屋所有权由名义购房者取得。当然,如果借名购房合同不违法,或者违法状态在事后已经消除,该合同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。比如实际出资人虽不具有贷款资格,但购买房屋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偿还了贷款,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借名购房合同有效。 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(团队服务地域以广州为中心,辐射广东全省乃至全国),欢迎来电——团队为您排忧解难!